破冰科目一·第3天丨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今日学习任务
(重点指数:2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①教育法组成:《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
②教育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法律条例
(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①第四条: 对教育事业的规定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②第六条:对教育内容的规定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
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③第八条:教育公共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④第九条:教育平等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⑤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⑥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①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初等教育(强制教育):小学
中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中专、高职、高专
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及以上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
基础教育:小学、初中、高中
②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③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④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⑤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
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②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③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④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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